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及完善探析/黄建平(6)
1、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检察官的公诉权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检察机关的参与必不可少。要实现“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对于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检察官必须出庭,作为控诉方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辩护方展开辩论,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公诉的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发挥公诉职能,指控死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核准死刑的意见。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被告人的重大立功表现都要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申请不核准死刑,以避免错杀和出现冤假错案。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保护被告人权益。
为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必须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面临被剥夺生命的危险,必定有着表达自己诉求,寻求生的希望的意愿。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充分保障被告的陈述权和辩护权。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赋予了被告人在该程序中的陈述权和辩护律师有限的辩护权,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在法官提审被告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有辩护律师律师的参与,无论辩护律师是否提出要求,都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公正。同时要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利,如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申请调查证据等。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最高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应当参照一审、二审程序规定明确的期限。死刑复核程序期限的设置既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又要避免过于拖沓,导致案件久拖未决,影响案件及时处理,要实现现代诉讼理念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双赢。因此,一般死刑案件的复核审理期限应当规定三个月到六个月,有特殊情况或者在法定时间确实无法办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样既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保证法官可以深思熟虑地做出合理的裁判,同时也能及时实现司法正义,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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