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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姜华(7)

  10、连带之债。有关连带之债的归属,学界有着较大的争论。连带之债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形态呢?是应当为德国的普通共同诉讼还是为日本的准必要共同诉讼?还是另有其他形态?对此的主张不一,总体说来有普通的共同诉讼说、准必要共同诉讼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等。笔者赞成第三种学说,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具体原因如下:一方面,从连带债务的实体法属性来看,表面上来说,债权人享有诉讼选择权,对各个被告具有单独的诉权,但是连带债连带债务的权利基础具有同一性,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仅仅签订了一个连带债务合同,实质上属于一个连带债务。这一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部分或者全部的履行债务。数个连带债务人同基础,共命运。比如说:全部债务人的债权将会因为连带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那么,都没有再为给付之义务;如果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除了某个债务人有特殊的原因之外,其仍然不能避免履行该给付义务。因此,各个诉权之间又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因而因连带债务关系而引起的共同诉讼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14]

  另一方面,从连带债务的程序性角度看,我国民法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即便该连带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鉴于债权人本来可以选择全部债务人作为被告,但是其没有选择,那么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且此时的法院已经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给予了当事人足够的选择权。此时,如何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呢?对于其他没有受到起诉的债务人,我们可以视其为辅助参加人。法院的判决不会因为他们没有参加诉讼而影响到对他们的效力。

  结语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允许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而非强制所有的当事人一定要共同诉讼。相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言,其充分地尊重了对当事人的意愿,给予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标准在于统合确定。我们这里对统合确定所作出的解释是广义上的,它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统合确定,而且包括诉讼法上的统合确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已做了探讨,当前理论界有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使得更多的案件适用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引入,将会使得法院区分不同的情况并予以追加当事人: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言,法院有必要追加当事人;而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而言,法院则没有必要强制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样也是为了照应当事人的处分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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