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探讨/向建军(5)
一、由本院制作《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开庭原则按上述《规定》执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的特点主要为: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审查主体资格及有关程序。
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应当审查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有无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情形;有无遗漏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起诉有无法定的复议及其他前置程序和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时效内;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二)是否适用简化审的审查
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由合议庭决定适用简化审。即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化审,具体如下: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三)送达相关文书。
适用简化审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同时一并送达《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对外均依法组成合议庭,和原来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没有任何差别。确定开庭日期后,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一次,《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两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四)核对当事人。
开庭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对未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审判长,并审判长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并记入笔录。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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