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张平(10)
第二,从程序上说,法国劳动法及其劳动司法制度较为完整地保护了雇员的程序性权利。纵观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大基本劳动法律的所有规定,有关解雇程序本身的规定非常少。除了《劳动法》第30条规定了工会可以提出意见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3条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事先通知工会外,再无其他规定。不过,在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中,确实存在一些零散的程序性规定。例如,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就经济性裁员程序作了规定。我们知道,雇员和雇主的关系是一种服从关系,而且雇主不论在经济上、社会关系上都比雇员强势。因此,在解雇中,雇员的弱势地位很难让其获得公正的辩护机会。如何改变这种不对等的状态?法国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启发:一方面,雇主在解雇时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否则将被惩罚;另一方面,雇员可以请求企业的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甚至企业以外的顾问参与整个解雇程序的过程,而且工会可以直接代位诉讼。
第三,法国有一套独立且相对完善的劳动司法制度,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这点也值得我国将来进行劳动司法体制改革时借鉴。尤其是就解雇案件(集体纠纷由大审法院受理)的管辖机关而言,三个级别的法官分别是:劳动(法庭)法官、上诉法院(社会庭)法官以及最高司法法院(社会庭)法官。一审的劳动法官分别是从工会(雇员)和企业家协会(雇主)中经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非职业法官,这就增强了法院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专门性。[40]
注释:
[1]参见Jean Pelissier, Alain Supiot, Antoine Jeammaud, Droit du travail, Paris, Dalloz precis, 24ed, 2008,P.195。
[2]CE22 juin 1963.Rec. 386, Aida 1963. 460.
[3]参见CC Dec. n°83-156-DC du 28 mai 1983,Ajda 1983. 619, obs. Le Bris。
[4]参见Xavier Pretot, Les garanties du salane face au licenciement ont-elles une base constitutionnelle?, Droit social, mai 2006,n°5,p. 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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