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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张平(11)
[5]例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第23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均享有劳动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平等及满意的劳动条件权以及失业时受到保护的权利。”
[6]例如,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发布的第122号公约第1条第2款a)规定“所有适合就业且正在寻找就业的人都应该有工作。”
[7]例如,1977年欧盟《关于企业并购时劳动者权利的维护的指令》、2008年10月22日欧盟《关于雇主资不抵债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指令》。
[8]我国《宪法》第42条确认了公民的就业权。《宪法》第16、 17及18条确立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9]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我国在劳动就业领域的立法不断增强。这是因为,解雇问题是自由市场经济中才存在的现象,它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就是雇主,因而,不存在解雇和失业问题,只存在“下岗”现象。
[10]参见G. H. Camerlynck, De la conception civiliste du droit contractuel de resiliation unilateral d la notion statutaire de licenciement, Jcp, 1958,1.1425.
[11]最高司法法院是法国最高民事、商事和刑事审判机关,地位上相当于我国最高法院。法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有三个:宪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一般而言,宪法委员会只受理涉及宪法适用争议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只受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争议案件,而最高司法法院受理除了以上前两者之外的其他所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商事、社会案件。最高司法机关只处理法律适用问题,只进行法律审,以裁决下级法院法官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而下级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最高决定权,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干预。因此,最高级法官被称为“破毁法官”;而下级法院法官被称为“事实审法官”。
[12]Planiol et Ripert, T. XI, par A. Rouast, n°857.
[13]前注[10],G. H. Camerlynck文。
[14]参见Soc. 18 mai, 1953,Ste des Grandes Brasseriesc.Stoloru?:Droit social, 19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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