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张平(6)
(一)企业的社会化
企业也不再仅仅是雇主的财产,相反,它被社会化(socialisation)了。传统的私法思维已经不能单独地解释企业的性质,我们可以称传统的企业理论为“财产说”。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学说—“制度主义理论”(theorie institutionnelle),在法国首先由Paul Durand教授所提倡。[26]他认为,“在我们的经济组织中,雇主负责保障生产和交换,他也承担着创业风险,他必须保证企业成员的共同财富。因此,他必须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保证达到这些目标。同样,这些权利是他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而不需要得到什么明确的确认。”[27]该理论主要强调三点:首先,企业是一个等级社会(societe hierarchique),它有一个首领,也即雇主;雇主拥有着诸多特权。企业的其他成员和雇主并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建立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其次,员工并不因此就扮演消极角色;他们被纳入企业的组织当中,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最后,企业必须保证所有其成员的共同财产。雇主和雇员一起构成了这个组织,他们的利益是相似的,他们的行为都要服务于集体效益。[28]因此解雇只能以维护企业本身的利益为理由,否则,该行为构成非法解雇。[29]从财产说到制度主义理论的转变,体现了法国劳动法对德国劳动法的借鉴。因为,法国劳动法以罗马法为基础,体现了个体主义的风格;而德国劳动法则更多地是集体主义的风格,注重企业的集体主义性质。[30]
在这种新的理论学说背景下,雇主的解雇权不再仅仅是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项形成权,相反,解雇权的行使关涉企业这个“社会”。工会、国家的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解雇权的规范化(normalisation)就是让解雇权的行使从“无法”(non-droit)到“依法”。[31]也即,将解雇权从仅仅依照私法的思维(合同关系)行使,转变为依照解雇法(droit du licenciement)这个新的部门法行使。解雇法的出现,标志着国家法的积极介入,规制雇主的解雇权。以1945年关于设立解雇行政批准程序的政府规章为标志,国家开始大量地介入雇主的解雇权行使。从此,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出台;同时,大量的集体协议被签订。最高司法法院的判例风向也开始转变,扭转之前过分凸显的、保守的私法思维。
这里,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剖析解雇权的规范化,也即解雇权的社会化和客观化。所谓社会化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工会、国家在解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谓客观化是指就解雇本身而言,解雇法要求解雇的理由、程序越来越“客观化”。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的介入,并非是要完全取代雇主,雇主依旧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并且,私法的思维并没有完全从劳动法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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