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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张平(7)

(二)解雇的社会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前后,法国法学界、司法界对解雇权的理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主要原因是战后劳动力缺乏,工人团结、工会力量逐步壮大,形成全国性大工会联盟,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影响着国家。法国工会在劳动权利的保障方面体现在:首先,签订集体协议。不同层级(全国性的、地方性的、行业性的、企业的)的工会代表某个行业的工人在不同层级与企业联合会或者企业签订协议,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各个方面与之签订集体协议。他们可以约定关于解雇权行使的内容(例如1969年2月10日的《关于职业稳定的全国性各行业总协议》就经济性裁员做了详细的约定,适用于全法国各个行业),规定预告期限、解除理由、程序、补偿等。根据法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议若对雇员更有利的,在适用时优先于法律;[32]其次,法国的企业管理越来越加入了民主因素。企业委员会(由雇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工会派驻的代表三方组成)制度就是一个体现。企业委员会参与决定着企业的方方面面,从新员工招聘、企业生产安排到分红利等。一旦雇主违反企业委员会的决定,企业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起诉企业。尤其是在涉及解雇的决定时,雇主必须提前一年通知企业委员会下一年度的裁员计划;在做出解雇决定时,更要提前通知、咨询解雇委员会。最后,工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协助被解雇的工人起诉雇主;甚至,工会可以主动提出代位诉讼,只需要通知雇员、且雇员不反对即可。[33]

工会的强大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立法。例如,1945年5月24日《关于劳动者安置及就业监督》的政府规章便规定了雇主在解雇前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1973年7月13日,立法者们制定了关于基于个人原因的解雇的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极大地规制了雇主的解雇权,构成了解雇法的核心法律之一。它标志着解雇法的独立,与过去的私法思维发生了决裂。1975年1月3日,立法者就经济性裁员制定了一项法律,要求所有的经济性裁员都要事先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不过,这项法律受到了企业界的强烈批判,因为其过分地干预了雇主的解雇权。行政部门的审批体现了国家控制私营企业经营的意志,正如Paul Durand教授所言,“企业就转变成了国家的生产车间,劳动力就在国家所制定的政策下被使用。”[34]最终,立法者们通过新的立法(1986年7月3日《关于取消解雇前的行政审批的法律》和1986年12月30日《关于解雇程序的法律》)取代了旧立法,废除了行政审批程序。此后几十年中,又有数个法律就解雇权问题进行了反反复复的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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