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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王春晖(10)

5、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行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价格战越演越烈,尤其是移动通信市场更为严重。有的电信运营商根本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的行为就是恶性价格战。恶性价格战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1)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2)减少收入和利润 3)客户频繁转 4)企业电信服务产品和资费管理混乱 5)损害了老客户利益 6)影响企业信誉。应该指出:无理由的不断变换价格是对消费者的愚弄和欺骗。笔者认为,恶性价格战主要成因有两个:一是中国实行的不对称管制政策。不可否认,在我国电信市场刚放开时,实行不对称管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电信一家独大,运营商之间的实力过于悬殊,因而需要通过不对称管制对中国电信在业务和资费等方面进行限制,以削弱中国电信等主导运营商,扶持新兴的电信运营公司,达到企业间实力的均衡,实现公平有效竞争。但是,随着后进入电信市场的运营商,比如联通公司的实力逐渐增强和中国电信的分拆重组,市场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行不对称管制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实行不对称管制,就会重新形成不平等竞争的局面,迫使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在竞争的压力下采取不规范的行为寻求公平竞争,从而导致不对称管制的负面影响逐渐凸现。因此,在竞争局面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不对称管制政策不应继续存在与适用,应该尽快退出,否则必然会出现新的不平等,危及电信行业的整体发展。另一原因是产权问题,中国主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者持股为零,经营成本不是其考虑的主要问题,导致经营方式严重错位。所以在电信市场的战略重组基本结束之后,亟需与时俱进取消不对称管制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从不对称管制向对称管制转变的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有效,促进电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6、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若干独立的电信公司。目前,从我国主要电信运营商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上来看,仅仅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有的市场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基本独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特别是固定电话领域。尤其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结构依然如故,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须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因为“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因此,笔者再次建议,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我国目前的主要电信公司均属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疑虑:(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因此,只有建立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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