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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王春晖(13)
随着电信服务的逐步开放,竞争也日趋激烈,然而,竞争的选择势必是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和赢利的电信服务项目,这种选择性竞争必然加剧地区间电信服务发展的更不均衡,使贫富地区信息享有的差距更进一步扩大。应该指出,保证普遍服务的实施,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电信法》时,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基本业务的普及率应有一个法定的要求,同时,政府应考虑对提供普遍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一些补偿,补偿一定要补在明处。现阶段应考虑设立普遍服务基金或成本补偿制度。各国在实现电信普遍服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方式。比如政府税收、接入费、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基金等等。事实上,每种方案都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一个国家也往往使用过不止一种方案。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当务之急是着手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参考文献:
① 高步文 王春晖 《中国电信:雄关漫道真如铁》载《人民日报—市场报》2000年2月26日
② 王春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 P 0605, 2001,9
③ 宋波 王全兴《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来源 www.law-lib.com
④ 王春晖《中国电信服务的若干法律问题》载2001年《邮电企业管理》第六期;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⑤ 吴基传《世界电信业分析与思考》新华出版社 2002,9
⑥ 王春晖 《电信网间互联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载2003年3月7日《人民邮电报》
chunhuiwang@vip.sina.com MP: 13903510660


作者简介:
王春晖,男,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大连商务学院副院长,中国战略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清华大学国内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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