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王春晖(6)
(2) 不允许外方参与具体运行管理,以保证中方对电信设备的控制;
(3)所有国际长途业务必须通过中方电信管理当局控制的上海、广州和北京的三个国际出入关口。也就是讲,禁止外方参与国际出入关口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也明确了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这样我方可以保持对信息流动的管理和控制;
(4)合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并且按照国际惯例,对电信业进行严格监管。

根据上述中国电信业开放的基本框架,可以看出:中国电信业开放的模式是合作与竞争并存。但是这种模式也只能在过渡期内适用,因此,中国的电信服务业应尽快强身壮体,提高综合竞争力,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今后国外诸强电信公司的进入与竞争。

二、 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的若干建议

中国电信业对WTO作出的两项最基本的承诺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然而,能遵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非常完善的国家。因此,完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不仅是为中国加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目前,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长期以来,中国的电信服务业一直出在无法可以的状态。直至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显得有些先天不足,与GATS的总体要求相比还相差很远,例如价格听证的程序尚不清晰,特许经营权和稀缺电信资源使用权的拍卖程序以及普遍服务成本如何测算均未提及,关于管制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等。笔者认为,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