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由其他公司垫付后被抽回之行为辨析/陈姣莹(6)
被告人张慈汉在本案中是作为公司发起人而并非申请公司登记人,他通过上海丰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垫资255万元以骗取上海同诚会计师务所出具的全额认缴出资的验资报告,次日255万元被全额抽回。尽管验资报告必然会欺骗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与虚报注册资本存在一定交叉,但他的虚假行为欺骗的对象首先和首要指向的是中体国际。为此,协安公司将上海中体经营产生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中体国际,并严重损害中体国际的合法利益,因而张慈汉实施的是个体虚假行为而并非整体虚报行为,况且这种虚假行为又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一种对内行为,因而被告人张慈汉构成虚假出资罪。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虚假行为同时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之间存在法条上的交叉,按照择一重罪原则,也应以虚假出资罪定罪量刑。因而本案终审维持原判定性正确、量刑准确。
注释: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2]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3]范健:“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研究”,载《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4]林维:《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3页。
[5]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
[6]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7]杨再学、唐鑫:“是股东虚假出资还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分析”,载《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3期。
[8]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人往往也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因为行为人之所以要在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往往就是因为缺乏资金,因而大多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虚假出资的行为。参见肖晚祥、张果:“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9]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8期
作者:陈姣莹,潘庸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