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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对策研究/刘春英(3)

﹙2﹚存在平行的“知识产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灰色进口商从一国或地区进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中的知识产权在商品出口国和商品进口国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3﹚存在平行的进口即灰色的销售渠道。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将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并进行销售,与国内知识产权人的进口形成平行的进口。

因此,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项知识产权同时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时,一国或地区的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或地区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进口并销售受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由于这种未经许可的进口往往与正式许可的进口平行,故被称为平行进口。实际上,基于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产业政策中的特殊地位,在国际条约未对平行进口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国都是根据自己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权衡各权利主体的权益,来做出取舍的。

2.河北省企业面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方法

首先要认识到,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各国根据自身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情,制定了不同的策略,例如:美国的原则禁止、欧盟的内外有别以及日本态度的前后不一。一旦遇到纠纷要针对不同国家的立法特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其次,一旦发生纠纷要争取在我国法院起诉,即便外国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我方仍有权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再次,对于众多英美法系的国家,他们遵循先例,同样也可以创造先例,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深入分析各方利益﹙包括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等﹚,利用权利穷竭理论或者是权利衡平理论,找到有利于己方的理论依据,从而争取使法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1.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缺乏域外效力,因此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很难形成法律冲突。然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利用、国际侵权救济的发展,使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日益显现。例如,甲国的版权作品被乙国某人擅自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所可能涉及的将不仅是甲、乙两国的法律冲突,因为世界上所有能够访问该网站的国家都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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