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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对策研究/刘春英(4)

实际上,国际私法上的域外效力仅仅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制定者主权范围以外被适用,并不等同于该外国法在法院地国地域范围内进行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传统的涉外侵权法律冲突为例,A 国为法院地国,B 国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国,A 国法院因是被告的住所地国而取得了管辖权。A 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涉外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确定了本案的准据法是 B 国的侵权法。在上述过程中,其实质是 B 国的侵权法调整了一桩在 B 国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并非是 B 国的侵权法对在 A 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整。因此,国际私法上的域外效力仅仅是对法院适用外国法的另一种表达,它并不必然导致该外国法对他国地域内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亦不等于排斥了内国法在其地域内发生效力。

因此,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在一国采用他国知识产权法调整内国境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并不矛盾。那么,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存在就会导致在国际贸易中会出现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2.河北省企业面对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既然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现实存在,我们必须去解决它才能更好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其中 “第七章 知识产权”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转让、许可使用和侵权等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涉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适用法律适用方面该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此外,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也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河北省企业在遇到相应的法律冲突时可以争取在我国审理案件,并且充分利用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侵权法律冲突中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尽量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适用对河北省企业有利的法律。

三、河北省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一﹚河北省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三种知识产权中技术含量最高、最能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就属专利权,因此,本文关于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探讨就以专利权为例。

1.专利创造战略

﹙1﹚开发战略,包括自主开发与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中应注重促进职务发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侧重于精神方面,奖励侧重于物质方面,就河北省的现实情况来说,物质奖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河北省企业还可以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在合作开发中要制定好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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