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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陈自强
             陈自强 台湾大学 教授

  内容提要: 11月16日晚,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于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了关于“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的讲座。陈自强教授是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王雷担任评议人。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首先,陈自强教授介绍了违约责任研究的几个方法上的建议,并着重讲解了比较法研究,学说继受与法律继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讲授学说继受与传统的比法研究的区别时,陈自强教授强调,一个精致的研究方法应该知道自己所写的东西是来自哪个国家,并同时关注不同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而不能直接不假思索地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东西。此外,我们要清楚地分出自己所研究的理论渊源,搞清楚研究方向。最后,法律继受国之法学方法论并不因法律继受而与法律原创国之法学方法论完全相同,我们要关心条文到底来源于何处,是否有其自身的道理,以及学说发展的历程,即学说产生的时空。陈自强教授还对中国《合同法》中出现的条文继受自英美契约法,而学说继受自欧陆民法的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随后,陈自强教授论证了契约关系和契约外关系存在着本质不同,强调了契约拘束力的概念。陈教授认为,对于商事交易主体而言,主权国家的实体法规定其实并不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广泛存在于交易活动中的习惯法(Soft Law),以及双方之间的契约所产生的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契约规范应当回归到契约本身,不应当盲目上升到债法原理的高度。契约法的功能应当偏重于契约的解释,而不应当脱离契约而一味追求高深的理论。最后,陈自强教授还就大陆民法典制定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陈教授认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包括台湾地区“民法典”,都存在着由较为抽象的民法债编向更具实务操作性的契约法转型的过程。而大陆民法学界却似乎存在着由契约法出发制定债编,主要是债法总论的倾向。在陈教授看来,这样的一个逆向行为并无所谓好坏,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制定民法典中的债法编时,不应仅仅盯住很多理论尚且停留在战前水平的台湾地区“民法典”,更应当以国际上通用的CISG公约、联合国商事合同通则等先进立法文件为参考。石佳友老师对陈自强教授的精彩讲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石佳友老师认为,陈自强教授的讲授风趣幽默,信息量大,很具启发性,能够大大开拓思路和眼界。石老师认为,合同法是一个非常富有想象力的部门,并以法国的合同连带主义等为例而加以论证。石老师同意陈自强教授的“拼装车”理论。并以立法与学理解释中的具体例子来说明中国的问题。在中国还存在立法继受和司法继受的问题,因立法者与司法解释制定者社会学背景不同,造成了法律与司法解释立法宗旨的不同。此外,石老师也赞成陈教授提出的软法和国际统一法的趋势。作为当今民主国家的立法者,要注意全球化进程中法律整合的趋势。把握总体的国际化的趋势而非倾向单一国家的理论。王雷老师也谈了自己的体会。王雷老师提出,陈教授的讲座使他再次认识到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的重要性,陈教授的研究和传统研究的区别不是由总到分,而是总分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融合。随后,王老师结合我国合同法混合继受的背景探讨了有关学理继受问题。此外,王老师也发表了他对契约的拘束力,合同解释和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最后,陈自强教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在场同学所提出的问题。本次讲座持续三个小时,陈自强教授用风趣幽默而又平实的语言,将艰涩难懂的方法论问题讲得生动易懂,让在座的同学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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