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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陈自强(12)
第三点也是陈老师给我启发很大的,就是您说的从债的不履行回到合同的不履行。这个主张在国外也有,比如法国有学者主张回到一个“醇化”的合同法。对我们而言,最大的启示还是债法总则的问题。在合同法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总则的情况下,债法总则还要不要?我一直认为没必要。总则只是一个神话,不要迷信总则。我也非常同意您刚才说的,总则的很多规定脱胎于合同法,也只能适用于合同法,并不具有普世适用价值。因此在有了一个合同法总则的情况下,还要债法总则干什么呢?另一个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在既存在债法总则又存在合同法总则的情况下,这是你在法律适用上,有时候对于法官、对于具体司法者,可能是一个困惑。这可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可能还是得把债的屋顶下的合同法还原到本身的合同法。我们很迷信这种大屋顶,一个债的大屋顶下面4个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满足了我们体系性的偏好。但是可能没有什么实用性。
最后我想说一下您刚才说的软法和国际统一合同法律文件的问题。这个确实也是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背景。我想所有的学者包括国外的比较法学者都在讲,今天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或主权国家的立法者,跟19世纪法典化时代最大的区别,无非就是这个问题。19世纪的时候,你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己的背景去立法,但是今天这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们今天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整合度如此之高,绝对不可能抛开国际的趋势,自己去制定自己的法则。您刚才提到的CISG、PECO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是我们在立法和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参考文献。在这样的背景下,比较法就不能仅仅是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美国法,可能相当程度上来讲要看国际法的渊源。而且同样就像我们迷恋的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也好,本身自己在未来的趋势都很难讲。谁也没想到德国民法典诞生100年之后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而且变化不是来自德国,而是来自欧盟,来自的国外的因素。这也是德国人最感到震惊的:我们民法典的变化不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变化,而是来自外在的超国家力量所施加压力的结果。这也是中国药特别小心的,不要再迷恋某一个国家的学说、某一个国家的流派,要看到总体的国际化的大趋势。这也是陈老师讲的给我的一个很大的启示。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王雷老师:
感谢陈老师的精彩报告。我主要结合陈老师的报告,谈三点我自己的学习体会。第一个就是陈老师的报告和之前著述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个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给我的启发;第二点就是结合我国合同法混合继受的这样一个立法措施而产生的学说继受及其体系化整理的思考;第三个就是结合陈老师刚才讲的契约的拘束力原则,我简单谈一下自己对于合同解释及其任意性规范的看法。当然都是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也请陈老师、石老师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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