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在个案中的适用方法/陈宝军(6)
(二)情势权衡法
1、社会利益权衡
社会利益权衡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综合把握影响案件处理的因素,使当事人双方及社会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的法律适用方法。社会纠纷是由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引起的。由于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却是无穷的,于是就导致了社会纠纷的形成。对由利益引起的社会纠纷需要法官适用社会利益权衡的方法进行处理。只有采用这种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具体到案例参考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先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定到底哪一方的利益更值得保护,确定到底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更有益于社会,进而做出优质的裁判。诚然,有时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一致,法官选择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案例作为参考时,可能就损害了社会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但是在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语境下,为了实现案结事了,法官有必要选取那些符合社会利益同时能够兼顾当事人利益的案例作为参考。法官既要为了一定目的而进行工具性的思考,同时还要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而进行语境性的思考,即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社会背景下,选取特定的案例作为参考源,只有这样才能使先前的案例与待裁判的案件有更多的相同属性。诚如博登海默所言:“一个时代的某种特定的历史偶然性或社会偶然性,可能会确定或强行设定社会利益之间的特定的位序安排,即使试图为法律制度确立一种长期有效的或刚性的价值等级序列并没有什么助益。”[8] Y法院在办理上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时就做了社会利益权衡,认为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王某出嫁到外村,在外村并没有获得新的土地,可以说王某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王某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是理所当然的。总之,法官采用案例参考的方法在进行社会利益权衡时必须坚持一个基准,即尽量保护更多的利益,同时减少摩擦和牺牲,促进社会和谐。
2、公共政策权衡
此处所谓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某些政治或社会紧急措施的准则” [9]。虽然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的要求会变得极为迫切,所以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不能忽视他们。”[10]因此,法官在参考案例进行裁判时必须考虑到公共政策这方面的因素,对公共政策进行权衡,在公正与公共政策之间做出折中和调和。同时公共政策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安定性,公共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形势不断地做出修正。这时候法官也要与时俱进,在参考案例时要适当的考虑到变化了的公共政策,因为“一旦过去的价值判断不再与现在的价值判断相一致,那么遵循先例与正义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形下看,在尊重先例与服从正义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这一棘手任务,有司法机关承担。”[11]因此,在案例参考时,有必要把对公平正义造成最小损害的公共政策作为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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