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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在个案中的适用方法/陈宝军(7)

  3、民众意见权衡

  一个优质的裁判结果不仅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同,还应当得到社会民众的正面评价。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已经被媒体披露出来的案件,表现的尤为明显。“作为法官,不仅是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而且还要以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民众的想法。”[12]因此,在参考案例进行裁判时,应当把民众意见作为考虑因素,否则,裁判的案件将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同样,民意也不例外。民众意见并不是说都是对的,我们不应该排除,真理有时也会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例如,有些含有对社会抵触情绪的民意,有些利用审判工作鼓动普通民众发布不良言论的民意。法官适用案例参考的方法时,有必要对这些社会民意进行权衡,只有有利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民意才能作为案例参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上面从社会利益、公共政策和民众意见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影响案例参考的三种因素,诚然,这三者之间也会发生冲突,例如选择一个保护社会利益的案例作为参考,就有可能与民众意见不一致。要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的“论资排辈”,而是在特定的语境下,适当的作出修正。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经济发展期,同时也是矛盾多发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必要将民众意见作为首要权衡因素。由于公共政策是紧急措施的准则,对于特殊时期有重要意义可所为第二权衡因素优先于社会利益,不过在常态情况下,可将其放在继社会利益权衡之后第三权衡因素。总之,民谚所谓“老百姓心里有杆秤”,影响案例参考的因素不止上述三种,只要正确地利用情势权衡的方法,协调好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就能适用案例参考的方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从使裁判符合社会大众心里的那“杆秤”。

  (三)类推甄别法

  顺位选定、情势权衡从宏观上解决了在民事裁判中如何参考案例和参考什么样的案例问题,类推甄别法是从微观上更细化的解决具体参考哪一个或怎样参考的问题,从而增强对民事裁判实践的指导力。需要说明的是,“与其说这是案例制度,不如说这是一种习惯,或者说是一种实证的要求使然。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名下的各种案例编纂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莫衷一是,终无一体约束,更遑论地方各级法院对案例制度有什么发展。”[13]鉴于此,法官有必要在民事裁判的实践中不断的摸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参考路径。这条路径就是,法官要在选取与待裁判案件事实相同属性较多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不断权衡、层层筛选,最终选取符合个案公平正义的那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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