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在个案中的适用方法/陈宝军(8)
其实,案例参考适用的一个基本的推理方法就是类推。具体到如何类推,凯斯•R•孙斯坦形象地把案例参考的类推过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1)某种事实模式A(即“源”判例)有特征X、Y和Z;(2)事实模式B(即“待判案件”)有特征X、Y和C,或者X、Y、Z和C;(3)A在法律中是以某种方式处理的;(4)在思考A、B之间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建立或发现了一些能够解释为什么那样处理A的原则;(5)因为B与A具有共同之处,B也应当得到同样的处理。[14] 根据上述类推模式,法官至少必须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定案件的基础事实,所谓基础事实就是对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二是运用区别技术甄别指导性案例,所谓区别技术是指在找出案件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发现指导性案例与待裁判的案件的不同点,从而放弃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方法。在类推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Ⅰ、待裁判案件的基础事实(a1、a2、a3……)全部包含于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事实(A1、A2、A3……)中,逻辑表达式为:a1、a2、a3……∈A1、A2、A3……,在此情形下毫无疑问可以适用选定的指导性案例。Ⅱ、待裁判案件的基础事实(a1、a2、a3……)没有完全包含于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事实(A1、A2、A3……)中,逻辑表达式为:a2、a3……∈A1、A2、A3……,但a1≠A1、A2、A3……,此种情形只能参考指导性案例对a2、a3……的论证方法,而对基础事实a1需法官自行判断。Ⅲ、待裁判案件非基础事实与指导性案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基础事实(a1、a2、a3……)完全不包含于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事实(A1、A2、A3……)中,逻辑表达式为:a1、a2、a3……≠A1、A2、A3……,此种情形不能被表象迷糊,法官必须运用区别技术舍弃适用该指导性案例。
虽然上述类推的步骤或者方法是针对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总结的,但是它同样适用于我国的民事案例参考,法官首先需要甄别筛选相类似的案例,然后从先前的案例中抽象出民法原理,最后适用于待裁判的案件,从而得出待裁判案件的结果。其中第四个步骤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需要大量的搜集工作,还需要民事裁判者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需要法院与法官“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双重提高。
结语
Y法院处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是适用案例参考的方法进行民事裁判的一次成功实践。卡多佐法官说过:“规制的含义体现在他们的渊源中,这就是说,体现在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之中。这里有发现法律含义的最强可能性。同样,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是社会需求。”[15]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官采用案例参考的方法裁判案件,任重而道远。基于笔者调查范围有限、数据材料搜集不足,针对民事裁判中案例参考的方法只是稍作浅显的分析。要使司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作为一名法官还要树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信念,不断地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参考在民事裁判中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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