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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孙维飞(11)

  (二)“死伤事实”与“死伤发生之情状”—借鉴英国法的处理

  在明了我国法和英国法的相似性之后,下文将就对于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我国法可以从英国法中借鉴些什么的问题作出探讨。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借鉴英国法的做法,我国法上对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应注意区分第三人因“死伤事实”和因“死伤发生之情状”而产生的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因“死伤事实”而产生的损害

  第三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伤事实”而产生的损害应放置在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中解决,不宜再以“婚姻关系”或“身份权”受侵害为由认可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下文分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受伤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笔者认为,我国法认可直接受害人死亡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派生的赔偿请求权。[62]如果同时还认可死者近亲属以“婚姻关系”或“身份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则要么死者近亲属可同时行使两项赔偿请求权,造成行为人双重赔偿,显不合理;要么死者近亲属的该两项赔偿请求权竞合,可择一行使。对于后者,并未见任何学者作此主张,具体理由在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7、18、28和29条之规定就是对近亲属“婚姻关系”或“身份权”提供保护的特别规定,[63]只不过采用赋予近亲属派生的请求权的方法,对于近亲属来说,好处在于其无须举证证明行为人对自己构成侵权,弊端在于其应承担死者的与有过失。即使认为近亲属的“婚姻关系”或“身份权”的确受到了侵害,也应当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处理规则,否认近亲属以“婚姻关系”或“身份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64]

  第二种情况: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受伤。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应认为现行法上否认伤者近亲属可主张派生的就其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因此,和死者近亲属中的道理一样,也应否认伤者近亲属以“婚姻关系”或“身份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对于近亲属的财产损失的救济,法律已经赋予死者近亲属派生的请求权,而在直接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下,对于近亲属财产损失的救济,法律通过将其计算在直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范围内加以解决。对于这两者,我们均应认为,法律已经就近亲属的财产损失作出了特别规定,不应再许可近亲属就此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然而,问题在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伤者近亲属可要求致直接受害人受伤的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65]对此可能有三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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