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孙维飞(15)
4.其他非因“死伤事实”而产生之损害
本文所称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通常是指行为人过失致第三人精神受刺激,除此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之外,其他可能涉及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的身份关系且不属于因直接受害人“死伤事实”而产生的损害的情形尚包括以下三种。
(1)故意使他人精神受刺激。如行为人故意通过鞭答、强奸直接受害人等手段使第三人精神受刺激,[79]或者,行为人故意传播他人近亲属死亡或重伤的假消息以使他人精神受刺激。[80]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此种情况下,监护人因其监护权(身份权)受侵害而享有独立的(非派生的)请求权。
(3)不属于配偶一方死伤而导致的“婚姻关系”受侵害之情形,例如,与配偶一方为婚外同居致使配偶另一方遭受损害。就此类情形,是否应予救济,学说和实践尚有争论。但是,若予救济,[81]应属于配偶独立的请求权的处理事项范围。
在笔者看来,我国身份权受侵害时可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的范围应指类似上述(2)和(3)的情形,不应包括直接受害人死伤时的身份权受侵害情形(因为已经有特别规定),也不应包括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因为不属于身份权受侵害)。
五、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侵权法中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和独立的请求权,并以此为视角分析了其对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属于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处理的范围,应在此案型中将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所处理的事项排除在外。由此,产生了英国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仅处理因直接受害人“死伤发生之情状”(并非仅因“死伤事实”)而导致第三人损害之情形的结论。基于我国侵权法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的处理与英国法具有类似之处,笔者认为,借鉴英国法的做法,在我国法上,应区分仅因直接受害人“死伤事实”与因直接受害人“死伤发生之情状”而致第三人损害两种不同情形,前者为第三人(近亲属)的派生的请求权处理的领域,后者为第三人(不限于近亲属)的独立的请求权处理的领域。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应属于后者。
另外,英国法上为区分因“死伤事实”和因“死伤发生之情状”所致损害的不同,在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所发展出的政策考量工具—“关系”、“时空接近”以及“感知方法”等,也因此而可以加以借鉴。
最后,本文对我国法上分析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教义学路径和其他的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的领域作了些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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