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孙维飞(17)
[7]之前对与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有关的英美侵权法的研究,往往忽视这种考察。本文将在后面的阐述中兼对上述文献中的研究如何忽视本文所谓的有关第三人损害的大框架—派生的请求权和独立的请求权之区分—作出评论,此处暂置不论。
[8]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人获得他人请求权的让与、继承或者第三人代位行使他人的请求权;另一种是第三人以他人被侵权或被违约为理由而要求侵权人或违约人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前者如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合同法》第73条)或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2条)。此时,损害和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都是以他人而非以第三人为基准;而在后者中,虽然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以他人(如死者)为基准,而损害则是以第三人(如死者近亲属)为基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之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属此种情况。本文所述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是指后者,涉及的是第三人的间接损害。从立法论出发,后一种情况下的第三人损害亦可设计成直接以该第三人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基准而得获赔偿,此时即为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
[9]W.Page Keeton et al. (eds.),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fifth edition, West Group, 2004, p.942.
[10]Gray v. Barr [1971]2 QB 554, per Denning, at 569.
[11]The Fatal Accidents Act 1976 (UK),Section 5.另参见1999年英国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第263号报告—“就不法致人死亡的索赔”(1c263: Claims for Wrongful Death, 1999) ,paras 2.3-2.4.,3.8,来源http://lawcom-mission. justice. gov. uk/docs/1c263_Claims_for_Wrongful_Death. pdf, 2012年3月30日访问。
[12]不过,若死者为孩子,其父母在其死亡时虽未现实依赖其提供收人,但也可以失去潜在的将来的(对其收人的)依赖(loss of a potential future dependency)为由要求赔偿。参见[英]阿拉斯泰尔•马里斯、肯•奥里芬特:《侵权法》(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1页。更详细的关于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参见前注所引英国法律委员会之报告。另外,当死者近亲属为遗孀,且起诉时该遗孀已经再婚的情况下,由于该遗孀可以依赖新任丈夫提供收入,其是否不再因丧失依赖而有实际损失?或者,至少损失有所减少?如何回答该问题在英国法上有争论。笔者认为,不论正确的答案如何,从争论可看出,《致命事故法》所救济的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的损害,如果被告赔偿的是死者的收入丧失,该争论即不可能产生。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参见Peter Cane, Atiyah'sAccidents, Compen-sation and the Law, seven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pp. 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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