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孙维飞(24)
[50]Kirkham v Boughey[1958]2 Q. B. 338,per Diplock, at 342-343. See Peter Handford, Relative's Rights and Best v. Samuel Fox, 14 University of West Australian Law Review 79, 1979, pp. 85-86.
[51]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对于受精神刺激之第三人的独立的请求权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关于美国法的情况,可参见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周琼:《论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以美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52]本文作出说明时,主要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未将《侵权责任法》作为主要的参考对象,理由是:(1)《侵权责任法》关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的规定与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相同,且上述两部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司法实践中继续适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的情形;(2)《侵权责任法》与上述两部司法解释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情形下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规定,即《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派生的请求权,其第22条仅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仍认可死者近亲属依据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例如:在2012年判决的“江苏省电力公司沛县供电公司与李苏苏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2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参见“江苏省电力公司沛县供电公司与李苏苏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检索可发现(检索2010年之后标题有“生命权”的民商案件),死者近亲属派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依然存在,且司法实践中仍会就此依据上述两部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5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该书认为,近亲属并非继承死者的权利,而是拥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所谓“独立”并非本文所谓的第三人的“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从近亲属的权利并非继承而得的意义上说的,也就是本文所称“固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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