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孙维飞(9)
四、英美侵权法对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对我国的借鉴
(一)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与独立的请求权—英国法与我国法的相似性
总结上文英国侵权法对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和独立的请求权的处理,可得出以下结论。
(1)若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则其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死亡事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在其派生的请求权中解决;死者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发生之情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在其独立的请求权中解决。
(2)若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受伤,则其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受伤事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仅在直接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加以考虑;伤者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伤害所发生之情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在其独立的请求权中解决。
(3)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涉及的是第三人依据过失侵权类型而主张的独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被告注意义务之存在。
(4)决定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被告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精神受刺激的第三人自身身体安全受被告行为影响,且被告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会给该第三人带来身体伤害的风险,那么,即使被告不能合理预见其行为会使该第三人产生心理疾病,被告的注意义务也存在。此时的第三人属于“初级受害人”。其二,如果精神受刺激的第三人自身身体安全并不受被告行为影响,那么,只有在被告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会导致该第三人心理疾病的情况下,被告的注意义务才存在。此时的第三人属于“次级受害人”。
(5)如果精神受刺激的第三人属于“次级受害人”,那么,应当区分因“死伤事实”和因“死伤发生之情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只有因“死伤发生之情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才可依第三人的独立的请求权获得赔偿。基于政策考量,因“死伤发生之情状”而受精神刺激之第三人须因此而罹患心理疾病,才能获致赔偿。其他获致赔偿的条件尚包括“关系”、“时空接近”以及“感知方法”等方面的考量。[51]
我国侵权法关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第三人损害的处理与英国法有很大的相似性。此种相似性正可作借鉴之基础。下文先对相似性予以说明。[52]
首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7、28和29条之规定,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时,死者近亲属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既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支出费用的损失,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之规定,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时,死者近亲属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虽然死者近亲属的范围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大致一致,且也有相同的顺序限制,但是,死者近亲属并非继承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行使因死者生命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间接受害人所固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5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上述各条规定并未要求死者近亲属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行为人对自己构成侵权,相反,是规定死者被侵权时其近亲属的权利。因此,其所涉及的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定义,是派生的请求权。至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侵权法与英国一样,规定了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时其近亲属的派生的请求权,其既针对财产损失,也针对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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