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3)
2.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从我国《婚姻法》来看,我国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限制较多,主要内容有:
2.1.1 约定的主体
顾名思义,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当然是也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但由于约定行为是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要求:①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财产约定;②由于约定的人身性,协议只能夫妻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③约定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夫妻任何一方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④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1.2 约定的时间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时间没有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约定。
2.1.3 约定的范围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及于夫妻所能处分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既可就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2.1.4 约定的形式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对于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或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承认其效力。
2.1.5 约定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归属、使用和分割,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后的合意,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的约定模式,即分别所有制、共同共有制和部分共同共有制。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未包括夫妻一方将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对于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应视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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