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5)
3.2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在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三种行使方式,即平等处分、约定处分以及分割。
具体分析如下:
3.2.1 平等处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言之,对于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是指: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赋予配偶一方离婚时对另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2 约定处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也赋予了夫妻当事人双方约定处分的方式。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2.3 分割
3.2.3.1 婚内分割
如前述,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对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的共有理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采用婚内分割的方式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