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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6)

3.2.3.2 离婚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规定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也就存在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情形。
①协议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进一步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登记离婚或者至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②判决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另外,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或者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3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3.3.1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内容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以及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四个方面。

3.3.1.1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特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一并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推敲。举例来说,夫或妻一方有婚前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基于通胀等考虑,为保值增值,将该现金投放于股市,获得等价物某公司股票10万股,投入后,行情大好,三个月后市值翻了一番,此时,夫或妻一方抛出手中股票后,得人民币200万元,所得收益100万元。由于股票增值并非《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此为投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财产。但反言之,如果行情不好,股值缩水,夫或妻遭到的损失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概括地将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某些情形下难以认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也难以体现婚姻的财产责任。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成功,与另一方在婚嫁家庭中的贡献存在密切联系,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特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笔者认为,法律可通过赋予另一方财产请求权的方式来解决。一方面,可使夫妻双方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另一方面,又可使夫或妻一方能够根据自己在对方投资时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义务等贡献对对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提出财产请求,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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