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章程性质的再界定/彭微
实践中,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公司法理论研究中,公司章程性质的研究是一个基础性课题。对于公司章程到底是具有契约的性质还是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或是两种性质兼而有之,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涉及到对公司法性质与理念的认识、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章程的解释等诸多方面。系统、全面、深入地研讨公司章程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资本、组织结构、行为、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一、确定公司章程性质的基本考量因素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确定应该符合公司这一特殊社会组织的本质。总体而言,目前,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界定一般都立足于从静态上来认识和理解,侧重于强调公司是一种组织体,一种社团法人。从法律的层面上分析,公司成立后,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公司不属于任何个人、团体,公司只属于公司自己。因此,从公司的“孕育”历程来看,它是发起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合意的“结晶体”。但是,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则犹如胎儿呱呱坠地,它立即成为独立于“母体”(发起人)之外的“婴儿”(公司法人),作为一个自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总之,从公司这一特殊社会组织体的本质看,它是合意基础上的自治体。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性质不可能不受到公司本质的影响。
(二)公司章程性质的确定应联系公司章程的生成机制。作为一个社团法人,公司属于人合和资合的混合体。对外是以《公司法》等法律规则为行为准则,对内则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法》对公司行为的普遍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就具体的情况,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依《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订立的一个可以反映公司自身需要、自身特点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的体现全体发起人乃至全体股东共同意思的书面文件。世界各国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内容尽管在立法例上有不同分类,但总的来说,都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法定事项和自由事项,其中自由是相对而言的自由,是在法定事项前提下、与之不相抵触的自由。因此,从公司章程的生成机制看,其中既闪烁着发起人合意基础上的智慧,也包含着法律的强制,更有立法者的大胆授权。
(三)确定公司章程的性质应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指章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产生什么作用。公司章程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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