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中的几大法律问题/宋蕾(4)
由于该院未能向患者一方履行该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直接引发该民事诉讼。医学会“综合分析了原告的病情,诊治过程,得出院方的术式选择未违反诊疗常规,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方式双方理解存在争议,术前被告改变术式未向原告充分交代清楚,但此实施的手术与手术同意书中所决定的手术方式相符,原告目前右膝关节部分功能障碍为术后并发症……治疗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何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西城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法仍应给予赔偿。该案向法院抗诉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矛盾得以圆满化解。类似的情形在很多医院不同程度的存在,客观上对患者和医疗机构都会造成损害。
(三)医疗事故鉴定争议较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很多医疗侵权纠纷的主要证据。
在法院审理阶段,由当事人申请,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责任的关键证据之一,也是绝大多数民事申诉案件的焦点矛盾之一。
1、医学会鉴定组成结构有待改进
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院在行使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过错,应当交由法定部门进行鉴定。
我们审查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些申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负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组成人员持有一定的怀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但各医院都是医学会的成员,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与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甚至是医疗机构的医生。这种鉴定体制下的公正性是多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
因此,很多申诉人,如:刘某诉某医院侵权纠纷案,区级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给刘某的治疗不构成医疗事故,出于对再次鉴定的公正性信心不足,以及增加一笔不菲鉴定费用的双重考虑,在法院二审程序中无奈放弃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目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医疗机构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后果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成为让越来越多当事人较为认可的鉴定方式。
2、对鉴定检材的客观性需正确理解
医院在患者就医时所制作的病历是否是真实、客观,往往是医疗纠纷争议的焦点。
申诉人对病历不予认可,多数针对病历中的涂改问题提出,但李某诉某医院医疗侵权纠纷却不是这样。李某认为某医院为其治疗的病历被改写过。但从医院向鉴定部门及法院提交的病历来看,直观病历上无修改、涂抹、添加的痕迹,医院认为此病历真实有效,如实记载了患者就医的全过程。但申诉人坚持认为病历上记载内容前后存在矛盾、欠缺真实性,诉讼时拒绝以此病历作为鉴定检材。但病历中记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正是鉴定部门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素材,与病历本身真实性并非同一概念。错误认识使申诉人在诉讼中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导致败诉,转而向检察机关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针对法院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申诉人缺乏合法理由的鉴定申请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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