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中的几大法律问题/宋蕾(5)
三、对审查医疗纠纷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经过多年民事检察监督实践,西城检察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查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思路,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对医疗案件审查进行了思考,提出相应建议。
(一)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检察监督的思考
1、案件审查专业化
自2011年起,西城检察院民行处开始尝试将民事案件以专业类别分组办案,医疗纠纷由专人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首先,专人负责能够集中掌握医疗争议的法律、法规,提高案件审查的针对性;其次,专人负责与医学会、各鉴定部门、医疗管理机构联系医学专业信息,出口统一,便于进行专业沟通;再次,专人深入学习医学知识,了解法院关于医疗纠纷审理的原则和尺度,便于对申诉人进行释法析理。
2、社会管理多样化
审查医疗纠纷难度较大,且社会责任较大,必须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促成社会矛盾化解。
几年来,西城检察院针对医方管理和治疗过程中的不当,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的程序性缺陷,分别向北京西城区几大综合医院、专门医院发出一般检察建议,督促医院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强化对患者治疗活动责任心和医疗规范方面的改进和管理;向与诉讼相关的某些鉴定机构发出一般检察建议,指出其鉴定程序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都收到被建议单位的回函,有力的维护了患者和医方的合法权益,在减少医患争议方面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
3、审查流程简易化
医疗纠纷虽然都发生在医方对患者的诊疗活动结束之后,但其中部分患者仍然急需大量的继续治疗的费用。将医疗纠纷申诉案件提前审查,或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审查流程,及时向申诉人告知审查结论,能够减少申诉人在检察机关因审查周期长带来的负面情绪和经济损失。
4、监督立场中立化
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必须立足于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之内。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多与申诉人进行接触,特别在医疗纠纷案件审查过程中,患者本人(多数已经身患残疾或有严重后遗症)、照片、以及部分物证会都给办案人员带来直观感受,形成心理上的同情。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承办人要严格把握审查标准,首先审查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向鉴定机构所提供检材的质证程序审查;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再对证据进行审查,可以避免承办人员的情感偏向,公正审查案件。
(二)对医疗相关问题的建议
1、医疗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由于医学和法律知识的不足为患者一方带来的不利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患者在与医院发生争议后,首先应该冷静思考,避免由于冲动、猜测,或对个别医生、护士工作的不满而轻易诉诸法院,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患者可以与北京市或各区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联系,进行早期调解,尽量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即使必须对簿公堂,患者方最好请具有医疗专长的专业人士代为诉讼,充分维护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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