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权初探/李萍(5)
其次,设立商标注册申请权还在于保护消费者。当未注册商标具有商誉后,它对特定消费者便产生了吸引力,他们凭借该商标来选取商品或服务。如果不对这种未注册商标进行有限保护,放任第三人的使用或注册,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混淆”是指由于被诉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附着之商品源于原告即商标所有人[13]。
最后,设立商标注册申请权的目的还包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企业声誉促进竞争”[14],由于具有商誉的未注册商标之上存在能吸引消费者购买的商誉,难免有人会借其商誉获取利益,甚至企图通过注册将该商誉据为己有,这些行为都不利于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
﹙二﹚界定商标注册申请权时的利益权衡
一项新权利出现,必然产生权利人及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众所周知,因权利的存在而使义务人的活动范围有所受限,所以这种限制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并应当确定合理的范围。如果我们将权利界定得过宽,将使权利人得到其不应得到的,而义务人丧失其不应丧失的,这显然不符合法的正义观。所以界定商标注册申请权时应当权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明确哪些是权利人应当得到的,哪些是义务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实际是权利人和其他人利益的平衡点。
关于未注册商标利益,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冲突体现在,其他人使用或申请注册该商标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此处的“法律”就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平衡点。为此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对该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经营性资信——商誉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重要的不是商标标志本身,而是其所代表的商誉。”[15]保护这种商誉是因为,一它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无形财产;二是形成和维护良性竞争秩序的需求。第二,商标为一种资源,虽然按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我们可以认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享有一定权利,但我们也不能忘记“至少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16]这一条件,因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在界定商标注册申请权时,既要保护权利人对商标的商誉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该商标未注册,不能产生与注册商标一样的“公示公信”效力,因此,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对该商标的正当使用与注册。
四、商标注册申请权概念初探
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是我们认识事物的起点。本文在研究了商标注册申请权存在的合理性后,试图界定商标注册申请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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