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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朱惠东(4)
当然,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要件还应包括主体性要件、职权性要件等其他要件,因与一般可诉行政行为无异,本文不再赘述。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0期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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