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韩阳(8)
可见,传统工具主义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并未消失,而且力量仍不容小视。然而,普适性的自由、公正等价值的存在已经使人们睁开眼睛,向法治国迈进的强烈诉求已经不允许有国别例外。应该明确地将抑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诉讼目的实现中利益权衡的处理原则。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与其说是一个制度、经济变革过程,还不如说是自身固有制度文化的解构过程。中国尽管有自己独特的文明模式,但在法治化这一人类未来制度文明发展的大趋势中并不例外。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00 页。
[2]参见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博士论文,第 56 页。
[3]同前注[1],第 361 页。
[4]这涉及到利益权衡中由于时段性政策导向的变化而导致的利益重心偏移是否有边界的问题。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中,这种边界就是基本人权不克减。而在战争等非常状态下,张力性的社会已经被打破了,正常秩序荡然无存,常态人权的讨论也就没有意义了。
[5]参见郝志刚:《浅析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J],《工会论坛》2006 年第 5 期。
[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6 页。
[7]比如许霆案的一审判决。
[8]比如,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 条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被并列提及的,并且惩罚犯罪一直位于保护人民之前,之后才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从语序逻辑上看,惩罚犯罪容易被理解为人权、安全、秩序实现的基础。
[9][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M],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12 页。
[10][英]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17 页。
[11]2012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将人权保障直接写入了法典,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但在司法实践中,彻底摆脱传统工具主义的烙印,还需要很长时间。
[12]参见前注[2],第 59 页。
[1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34 页。
[14]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M],ed.C.K.Ogden,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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