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收缩理论”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韩思阳(8)
[15]李建良、陈爱娥、陈春生等:《行政法入门》,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465页。
[16]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394页。
[17]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法院认其他行政机关有辅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参加诉讼。前项行政机关或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亦得声请参加。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 270页。
[18]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3条第1项规定:法院认为其他行政机关有参加诉讼之必要时,得依当事人或其他行政机关之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命该其他行政机关参加诉讼。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70页。
[19]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73页。
[20]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394页。
[21]胡建淼主编:《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6页。另据吴庚著作,称台湾地区“诉愿法”第28条第2项乃仿德国行政法院法第71条所立,但笔者查阅《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一书所译之德国行政法院法,应为第72条。此龃龉为何,尚待研究。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29页。
[22]参见李建良:《论行政裁量之缩减》,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09页。
[23]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9-40页。
文章出处:《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