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交易行为的法律属性及构成要件/姚建军(3)
1.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确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商品和地区两个核心要素,本案被诉垄断行为的相关服务市场是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地域范围是陕西省地区。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实行省级专营,市场进入本身障碍很大,广电网络作为陕西省境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和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当前在陕西省境内的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上占有百分之百的份额;加之有线电视传输服务需要建立大规模的传输网络,投入成本较高,故广电网络在陕西省境内的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捆绑交易条件,以行为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条件。搭售是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强迫买方购买从性质上或者交易习惯上均与合同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搭售要求捆绑在一起进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是在性质上和交易习惯上相互独立,当两种商品或者服务被认为是相互不独立的商品或者服务时,这种销售不能被视为是搭售。本案收看基本收视节目属于基本消费范畴,而收看增值业务付费节目则属于基本消费之外的范畴。二者在形式上看均为电视节目,但属于两个各自独立的产品,可以分别消费,且每种产品各有自己的不同需求,因此,基本收视节目服务与增值业务付费节目服务在性质上和交易习惯上都是可分产品。而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购买者的意愿,强行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要求购买者接受,购买者因为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不得不接受上述不合理条件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必须满足:交易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被附加条件;所附加的条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同时接受;所附加的条件违背了交易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附件条件没有合理理由。本案当事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被告未向用户告知其有相关电视节目服务的选择权,而直接要求用户缴纳包含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实际上是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提供服务捆绑在一起向用户销售,且以其在陕西省境内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迫使用户接受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提供服务,违反了用户的意愿,因此,广电网络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捆绑交易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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