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分析/顾秋红(4)
2、把握损害的严重程度
精神利益是无形的,因而,准确界定“严重”程度,做到精细量化,是不切实际的。但是,“严重”程度不明确、不确定,实务中就难以操作,同时法官的考量范围、学识、经验等差异存在,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实务处理中,我们可以以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标准为参考,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大多数人的通常感受以及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及习俗加以判断,并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学识水平、工作经验、受害人的本身反应和外部表现,最终综合做出裁判。
3、恰当界定赔偿数额
人的精神不能折合成物和金钱,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但精神损害赔偿应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对影响精神损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区别考虑,注重从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能够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另一方面考虑对违约方在合理的基础上是否起到了制裁作用。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从赔偿目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违约方过错程度、受损害方有无过错、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情节及违约人的经济能力等等方面予以确定。赔偿数额要确实、可行, 同时也要有所限制,即要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要损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
总之,面对法律生活中不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司法实务者在尊重人的尊严和精神利益的同时,要利用理性的分析,严格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即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损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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