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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吴玉才(4)

  (四)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由法院直接执行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才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数众多,即使裁判生效后被告自愿履行,也往往难以操作。另外,为了能有效地保护对国家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可以由法院直接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以达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

  结论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真正实现了公益诉讼,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制止。我们岌岌可危的公益利益才有可能被保障。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五版

[2]江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别涛.《环境公益呼唤环境公诉》.载《环境经济杂志》.2004年第9期。

[4]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5]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许阿士宦.2001年学界回顾:民事诉讼法。

[7]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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