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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事和解遭遇“花钱买刑”之殇——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叶炎乾(8)
4、强化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可以考虑对刑事和解案件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等组成监督委员会,对案件是否适用赔钱减刑进行调查。同时,此类案件审理也应做到司法的全程透明,不仅要向公众公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还要把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受害方与犯罪人之间达成谅解的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此外,要加强对法院刑事审判的量刑监督,广泛地开展量刑建议、量刑辩论、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这就需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当有效的方式纠正量刑错误。

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特别是刑事纠纷。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构建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报复和处罚,而是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展现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更多的关注治疗创伤和恢复破裂的社会关系。
最后,让我引用法国著名作家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一句名言来结束本文的写作——世界上最宽阔的东西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相信刑事和解必将成为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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