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制度建构/徐健(5)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笔者认为,为体现简易程序高效快捷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后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这样,庭前提交答辩状的周期就可以减少4天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及国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中,都规定了简便的传唤方式。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有固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而且,随着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会积极应诉,通过电话通知等简便的传唤方式即可。对于原告,一般而言在起诉时,都会告知本人详细的联系方式 ,也会积极主动要求参加庭审,所以采用简便传唤就能通知到对方。
2.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程序的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庭审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审理步骤。除对主要证据需逐一举证外,其他证据可作概括性说明。即使是主要证据,也要对每一项证据进行归纳后举证。如对证人证言,不需从头到尾细读,择其要点举出;对属于同一类的多份证据,如同一事实的几份证人证言,应当在总结归纳后向法庭出示。审判人员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与庭审环节可以简化,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为更好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简易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限。
3.简易程序的特殊审理方式
第一,适当运用和解方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事实上,在贯彻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立法精神的同时,大量行政案件变相地通过调解解决已成为我国当下行政审判当中公开的秘密。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外行政机关给予原告某些利益而使原告撤诉。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例,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17件,南通中院和9个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平均撤诉率为63.6%。从中可以看出,当下行政案件大多数是通过协调后解决的。 同时,还有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诉前协调解决,未列入法院受案范围。事实证明,充分运用和解手段,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使当事人平息纠纷、钝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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