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澳大利亚行政优劣性审查制度/沈开举(6)

  在这种分散型的管辖权立法模式下:(1)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和其他裁判所对某一行政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具体法律是否进行了授权;(2)由于各种授权法律的授权范围往往并不特别明确,所以需要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管辖权的认定事务上。参议院立法与公共事务常务委员会(The Legislativeand General Purpose Standing Committees)会定期公布对于裁判所管辖权范围的认定结果,联邦行政审查委员会(ARC)则负责向公众提供关于行政上诉裁判所管辖权的咨询,而在此过程中,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不免会受到政治考量和议会中不同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影响;[28](3)管辖权的不确定和争议并不能通过争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来加以解决。换句话说,当事人并不具有选择裁判所的权力,每个裁判所都必须就裁判申请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做出独立的判断。[29]

  (三)申请条件

  同其他行政救济措施一样,当事人申请裁判所进行优劣性审查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照《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其利益(interests)受到行政决定(decision)影响时,才有权向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提出优劣性审查申请。[30]不过,这里所谓的“利益”通常比较宽泛,可以是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可以是现实的利益,也可以是合理期待;可以是金钱利益,也可以是名誉、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的利益——这些利益并不必须是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31]依据《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第 31 条的规定,“裁判所有权决定申请人的利益是否受到行政决定的影响,而且裁判所的决定在优劣性审查中是决定性的”,[32]这意味着,关于“申请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这一问题,需要裁判所在个案中依照具体法律的规定并结合该案所处的具体环境加以确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优劣性审查要求当事人申请审查的行政决定必须是持续有效的(continuing),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所依赖的环境在申请提出之后发生了变化(如行政机关主动改变或撤销了初始行政决定等),那么该项申请就可能会被驳回。除此之外,《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第 27 条还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申请条件可能会因为相关法律的授权而有所改变。[33]

  另外,裁判所有权增加“利益受影响”的第三人参与裁决过程。隶属司法部的总检察长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参加裁决所的裁决过程。[34]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