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行政优劣性审查制度/沈开举(7)
(四)申请程序
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比,优劣性审查的申请程序更便捷和灵活。依据《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并不必须使用统一的表格形式;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申请理由,但其申请理由可以是初步的,不完善的;在裁判所裁决过程中,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也不限于申请书中所列的事项。[35]
就申请的费用而言,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2011 年的标准申请费为 777 澳元/件。但是费用免除、返还的情况大量存在——比如,如果申请裁决的行政决定涉及联邦劳工赔偿、社会保障、家庭辅助福利金或退伍军人福利金,则无须缴纳申请费;其他诸如与税务决定有关的上诉案件需要申请费,但如果上诉人持有健康保健卡或联邦老年健康保健卡,申请费则可减至 100 澳元;另外,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无力承担全额申请费,可以申请减免;对于那些支付了全额申请费的上诉人来说,如果裁判所裁决其最后胜诉,其还可以得到部分退款。[36]如此一来,申请费实际上并不构成对当事人提出审查申请的一个限制条件。
申请的期限问题是由《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和其他授权法案所共同确定的。依照《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决定送达之后 28 天之内向裁判所提出申请。[37]不过,裁判所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其他授权法案的规定延长申请期限。
裁判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将当事人的审查申请送达行政决定做出机关。该机关在收到该项文件之后,有义务将其做出该项决定的理由连同其所掌握的相关材料提交给裁判所。由于裁判所本身并不进行正式的调查,所以行政决定机关所提供的资料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常常是裁判所了解相关案件事实的主要来源之一。另外,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裁判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很无聊,其有权驳回申请。[38]
通常情况下,裁判所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并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即“裁决不影响执行”。不过,裁判所可以基于申诉人的申请或者基于自身的判断要求相关行政决定暂停执行。[39]
(五)审前协商程序
由于裁判所旨在提供“公平、合理、经济、非正式和快捷”的行政审查和救济途径,所以优劣性审查制度中设立了许多旨在促进当事人在裁决之前或者裁决过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和机制,比如裁判所会在审前程序中评估行政决定被推翻或者修改可能性,通过调解或调停帮助申诉人与初始决定做出机关达成和解等。这些程序的设置有利于裁判所在案件受理之后及时界定相关争议问题,掌握裁决进程,甚至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在 2005 年之前,审前协商程序并不具有强制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进行,然而 2005 年《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案》修改之后,裁判所被赋予了在不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启动调解程序的权力。[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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