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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优劣性审查制度/沈开举(8)

  在审前协商程序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必不可少的,调解制度也已经成为澳大利亚优劣性审查领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调解制度符合裁判所体制的核心目标,比如非正式性、可接近性以及灵活性等等,而且缘于很多时候可以促成纠纷的解决。不过,调解程序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调解”(mediation)这一术语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对于澳大利亚这样一个拥有多元文化的国家来说,调解制度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理解上的困惑;[41](2)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当申请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以避免拖延和花费过高时,调解就不能适用;(3)在一些情况下,个案所处的环境可能导致各方当事人很难达成共识,这使得调解目标很难实现;(4)在调解制度下,一个为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并不一定符合法律为裁判所设定的优劣性审查目标。[42]所以,如何处理调解与裁决之间的关系,对于行政上诉裁判所来说,依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审前协商程序通常是以预备会议(preliminary conference)的方式进行的。通常,这种预备会议在上诉申请受理之后 6 -10 周内进行。会议主持人由“不带偏见”的裁判所成员担当,当事人则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法律问题、争论的焦点以及证据交换意见。[43]和解协议达成后,必须用书面形式做出且需要当事人签名,裁判所会在确认这一纠纷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后,依照该协议做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44]

  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审前协商程序会有一些修正。比如,在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会增加独立专家的发言、顾问的调查报告等程序。另外,审前协商程序也可以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而不需要举行预备会议。[45]

  【注释】

[1] 需要说明的是,“merit”一词在英语中有“优点、功绩、功过”的意思,一些译者将“merit review”译为“合理性审查”、“事实真相审查”或“实质性审查”,这些译法似乎并不能很准确表达出“merit review”的全部含义,在反复斟酌之后,笔者决定将“merit review”统一翻译为“优劣性审查”。尽管这样的译法也并不能完全让人满意,但是其一方面可以与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实施的“合法性审查”相对应,另一方面则可以包含“merit review”所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政策选择等诸多方面。

[2] 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Better Decisions: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 Tribunals,Report No 39(AGPS,1995),at[2.2].联邦行政审查委员会(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成立于 1976 年,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从字面上理解,“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似乎应当翻译为“联邦行政复议委员会”,但实际上该委员会并不对行政行为进行具体的优劣性审查,而是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等方式对法院的司法审查和裁判所的优劣性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所以笔者翻译为“联邦行政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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