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公诉文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龙宗智(2)
1.何人(犯罪的主体);
2.何时(犯罪的时间);
3.何地(犯罪的场所);
4.针对何人何物(犯罪的对象与客体);
5.用何种方法(犯罪的手段);
6.实施何种行为及其后果(犯罪行为与结果)。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第5、6两项,就犯罪的手段、犯罪的行为及犯罪的结果,起诉书应当叙述清楚,最低限度是能够清楚记载关于犯罪要件的事实以及关于量刑情节的事实,以便明确审理对象并使定罪量刑有所依据。
然而,叙述中又不能面面俱到缺乏重点,要按照认定犯罪和适用法律的需要,掌握好详略疏密。对体现犯罪行为本质成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对适用法律起重要作用的事实要叙述具体;而对与此无关的则不写;如为事实之间的“搭桥”,则可简略概括地叙述。
(二)关于证据论证
起诉书中是否应当列举证据并就认定的事实作证据论证,目前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起诉书中应当列举,必要时还需进行适当论证。其方式一是将证据单列一部分放在犯罪事实之后,二是穿插到犯罪事实中,边叙述,边举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起诉书制作格式没有要求对证据进行列举和论证,笔者认为,高检院的制作规定是正确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职权主义特点的审判方式,法官庭前审查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庭审中由检察官向法庭举证,而程序性审查不是就犯罪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审查,因此不需要起诉书叙明证据。而在庭审宣读起诉书后,出庭检察官开始举证,指控证据将接受法庭质证和检验,这是具有实质性的证据审查过程。将起诉指控与举证证明适当分离,这是控辩式庭审方式排除法官预断的要求。从今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看,排除预断原则可能进一步贯彻,起诉书中对证据的列举与说明可能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在与我国审判方式接受的日本,起诉书列举并论证证据被视为起诉程式的严重违法,起诉将因破坏排除预断原则而被驳回)。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写法
根据现行起诉书格式的要求,起诉书应当写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不同做法。有的起诉书全面阐述量刑情节,有的则不写量刑情节,还有的只写法定情节不写酌定情节,认为酌定情节不是起诉书必备要素,如果需要法庭考虑,可以在公诉词中表述。
笔者认为,鉴于公诉机关需要作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其轻重的认定并向法庭提出建议,因此起诉书不仅要就被告人的行为“定罪定性”,而且要就其刑事责任的轻重提出建议,加之量刑情节也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以起诉书的指控为根据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公诉词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它缺乏起诉书的规范性、正式性以及约束审理范围的功能特性,只能解释和补充说明起诉内容,因此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原则上应当在起诉书中表述,而且实事求是地确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尤其是从轻情节,可以使被告人认识到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消除或减轻抵触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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