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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诉文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龙宗智(7)

  一是总结性。公诉词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在英美对抗制诉讼中,类似的发言被称为检察官的闭庭陈述或总结发言。在公诉人举证的情况下,辩论阶段的公诉发言必须注意就举证情况作出综合性论证,以证据为基础概述案件的全貌。美国学者杰利·S·科恩评公诉人的总结陈述时称,“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已利用很多机会从证人处获得他所需要的证言,后来又提过其他一些问题,以致证人再也无法改变或修正他的证言了。通常,一些小而有价值的事实,对于所有证据的整个意义,都是被陪审员们忽视的。所以,起诉人在其总结陈述中,就要把证言里的每一条都摘下来,安到被告的罪行上去。原来一些似乎没有意义的事实,都忽然起到它真正的作用了。它们被扭成一根扯不断的绳索,捆住被告去定罪。如果公诉人这个工作做得好,陪审员们就能第一次看出展示罪行的全貌,就能了解审判时所积累起来的证言和证物所包含的意义。”[6]鉴于我国的庭审制度已经改变为控方当庭向法庭举证的制度,美国学者的这一说法基本适用于我国检察官的公诉发言。

  二是论证与解释性。公诉词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是,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词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即对事实证据作出论证,对定罪量刑的理由作出论证,从而达到说服法庭确认起诉指控的目的。论证的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

  三是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词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词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词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是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词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因为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和控诉,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及至狡说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词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词应当是充分说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

  公诉词的上述四个特性与功能,也是我们对公诉词制作的基本要求。但从公诉实践看,在实现上述几点要求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其一,怎样进行证据和事实的总结论证。检察官的公诉发言均应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意见。然而,对事实和证据的论述方式应根据案件和庭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里有一个要点,即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将案件区分为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两类案件。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论证包括驳论,对关键问题要重点论证。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而无争议,则可直接认定事实。如日本的检察实务,在检察官发表的“公诉词”(“论告”)中,就事实认定主要采用四种形式:1根据证据论证事实,既有事实、又有证据的判决型;2以陈述事实为主,把证据揉入其中,但不作专门论述的论文型;3只对重要事实、证据作分析的重点例举型;4只对争论点加以论述的争辩型。我们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事实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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