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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律师参与/钱列阳(4)

(一)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所达到的充分程度。如前所述,羁押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较为严厉的措施,只有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程度,才证明具有羁押必要性。例如,我国逮捕的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刑罚标准

刑罚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通常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时,才表明其具有羁押必要性。例如,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刑罚标准有两种: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结合社会危险性标准审查其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二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需要结合社会危险性标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逮捕必要性。

(三)社会危险性标准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以列举的方式对社会危险性标准作了如下界定:(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要是对这五个具体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同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之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则视为不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此外,对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审查,通常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人的一贯表现、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四)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特殊审查标准

现代刑事司法普遍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法律往往就对未成年人采取羁押措施设定更为严格的限制,因而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将更为严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9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10]这些情况不仅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也应当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特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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