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陈柏峰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内容提要: 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发展增益的争夺,土地发展增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近乎采取了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这遭到了土地发展权派生论的质疑。但是,这种质疑难以成立。因为土地发展增益源于外力增值,是全体社会大众努力的结果,具体地块的发展增益与国家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应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土地发展权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它因国家管制权的行使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目前西方国家主要有两种土地发展权制度模式,一是以英国为典型的土地发展权(部分)国有制度,二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土地发展权(定额私有)转让制度。两者差异颇大,但均能保障基本公平,可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能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其不合理之处在于,未能明确保障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且缺乏制度装置来让“沉默的大多数”的大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因此,我国应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并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
一、导论
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城市化发展必然需要占用城郊农村土地,由此带来了土地征收问题。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同时完成国有化,土地征收是其惟一合法途径。然而,土地征收引发了大量地方政府与城郊农民之间的纠纷,[1]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部分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难以维持体面生活。他们未能得到法定补偿,或得到的法定补偿不足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而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进而引发纠纷。
第二,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足够补偿却仍不满意。不可否认,一些失地农民得到了法定补偿(甚至更高补偿),数额可能是大田农民家庭种田、打工“辛苦几十年都挣不到的”。目前,在农业种植区,土地的正常交易(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只有每亩两三千元;而在城郊农村,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至少可以达到每亩五万元;如果涉及到房屋拆迁,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会高出更多,城中村拆迁改造更是如此。[2]部分失地农民因征地而变富有,[3]可以顺利转化为市民,此类现象甚至让不少城市中产阶级心生羡慕。尽管如此,这些失地农民中仍有人希望得到更多补偿,其中,部分人是认为法定补偿标准并不合理,部分人仅仅是试图通过与政府博弈来获取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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