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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陈柏峰(12)
(三)英美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启示
从英美两国的实践来看,法律设立土地发展权是基于限制土地任意、无拘束开发的现实需要。如果土地开发没有任何限制,则无需土地发展权制度。土地规划、分区控制、用途管制、土地征收都是对土地自由开发的限制。在这些制度产生之前,土地用途改变或利用度提高直接取决于土地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其发展增益也当然地归属土地所有权人。为了适应土地用途管制和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的需要,英美两国从对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利用度改变的控制中,逐渐发展出土地发展权制度。由于英美两国实行土地私有制,私权观念占绝对优势,国家公权力直接进行土地开发控制比较困难,因此土地发展权成为很好的手段和机制。
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英国和美国都将土地发展权当作一种独立权利,它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定额配置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这也表明,土地发展权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土地发展权的初始配置主体与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必然同一。英国坚持土地发展增益(部分)归公原则,土地发展权归国家(部分)所有,它更类似于公共性和社会性的资产,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土地开发利用作为公权由政府掌握,需要服从城市规划,任何人如想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而按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土地发展权定额配置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坚持土地发展增益定额归私原则。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私权,充分依赖市场手段进行调整,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就发展权进行自由交易,其收益也归私人所有,国家一般并不干预。
英美两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看起来有很大差异,但就保障社会公平来说,殊途同归。两个国家的制度都能防止少数人获取土地发展增益,也即防止刚好位于特定位置的土地所有权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
英国法律规定土地发展权归国家(部分)所有,这大体是公平的,防止了因土地区位、城市规划而造成巨大不公平。具体而言,条件相同、价值相当、用于种植农作物产出一样的两块农地,若其中一块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区,可以变成建设用地,其地价立刻飞涨,而这仅仅取决于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少数土地的非农使用能够实现巨额暴利,这等于赋予了土地所有人额外的经济特权,而他们对土地升值并没有任何贡献,因此会鼓励不劳而获,违反了公平原则。英国将土地发展权与所有权分割处理,发展权(部分)属于国家,大体上能消除土地所有人之间的不公平。
在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下,同一区域内相同面积的不同地块,其土地发展权配额是相同的,因此对所有的土地也是公平的。一般来说,土地被规划为不同利用类型和强度(高度、密度、容积率)后,就会造成价值的巨大差异;规划改变利用强度后,土地价值也会改变。通常,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农业区的土地价值依次下降。在此背景下,土地发展权定额配置和转让制度可以平衡政府规划对土地价值的影响,减少或避免土地法规带来的市场扭曲,更正政府规划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现象。 按规划高强度发展的土地所有人,必须向限定为低强度发展的土地所有人购买发展权,从而将受规划限制而不能直接行使的发展权转移至可开发的土地上,进而达到利益均衡。在项目区内,每一块土地都平等地拥有土地发展权配额;如果规划使一些土地的实际开发受到限制,便应当由获得实际发展权的土地所有人给予补偿。这保证了不同位置的相同面积土地的发展机会和所得利益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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