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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陈柏峰(13)
当然,英美两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体现在限制开发土地的发展增益问题上。在英国制度模式下,土地发展增益主要由国家与开发土地的所有人分享,限制开发土地的所有人很难得到补偿。虽然为了贯彻1947年《城乡规划法》,英国曾设立基金对发展增益受到限制的所有人进行“支付”,但这种支付远远不够,而且它也只是维持了很短一段时间。从理论上说,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英国政府最终会将其所获取的土地发展增益用于全体人民;即便如此,限制开发土地毕竟缺乏直接的制度渠道来获取发展增益。而在美国制度模式下,限制开发土地的发展增益可以通过发展权交易市场来实现,土地发展增益由所有的土地所有人共享。美国制度模式对中国的重要启示在于,土地发展权配置(利益分配)还应当考虑到一个群体,即根据土地规划管理没有被征地机会的土地所有权人——大田农民(农村集体)。他们虽然没有公开表达权益诉求,是“沉默的大多数”,但理论上也应当享有土地发展权,分享土地发展增益。
目前中国的相关制度与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制度接近,土地发展增益几乎全部国有,制度未能明确保障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发展增益的分享,也未考虑并无被征地机会的大田农民对土地发展增益的分享。这种模式曾经在英国遭遇失败,目前在中国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故有学者持土地发展权派生论,主张按照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和市场价补偿农民。这种“农民利益立场”的主张,其本质是失地农民独享土地发展增益,国家不能参与分享。这与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定额私有明显不同,它缺乏美国制度中不同地块上发展增益的平衡机制,以及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发展增益的共享机制。土地发展权派生论显然更不合理,它几乎剥夺了大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使他们无法分享土地发展增益;而在土地发展权(益)国有模式下,大田农民还可能通过某种具体机制来实际分享土地发展增益。
英美两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虽然不一定可以直接被中国借鉴,但它们仍然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从法律理论上理解土地发展权及中国相关制度实践,二是有助于从具体立法和制度上完善土地发展增益的分配机制。
五、中国有关制度的土地发展增益意涵
我国近乎采取土地发展权(益)国有模式,土地用途管制、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等制度都是土地发展权(益)的实现机制。这些土地发展的有关制度,有助于对土地发展权配置(土地发展增益分配)进行理论层面的理解和制度层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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