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陈柏峰(21)
[14] 宋亚辉:《新权利的生成: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15] 前引〔12〕,周诚书,第334-354页。
[16] 前引〔4〕,刘俊文;胡兰玲文;杨明洪、刘永湘文。
[17] 德国民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4-563页;日本民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284页;美国财产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第二版),钟书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535页。
[18] 前引〔17〕,〔日〕我妻荣书,第284-285页。
[19] 前引〔17〕,〔德〕鲍尔等书,第564-581页。
[20] 前引〔17〕,〔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书,第493-505页、第587-635页。
[21]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50页。
[22]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23] 〔美〕查尔斯•H•温茨巴奇、迈克•E•迈尔斯、苏珊娜•埃思里奇•坎农:《现代不动产》(第五版),任淮秀、庞兴华、冯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24] See 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 272 U.S. 365 (1926)
[25] Joseph Stinson: Transferring Development Rights: Purpose, Problems, and Prospects in New York, Pace Law Review, 1996, 17:319-357;臧俊梅等:《土地发展权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农村经济》2010年第1期。
[2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有多种特定利益被上升为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隐私权等。隐私权是一个由“利益”逐渐上升为“权利”的典型。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隐私仅以“人格利益”的方式得到确认,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了“隐私权”。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