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陈柏峰(22)
[27] 〔英〕巴里•卡林沃思、文森特•纳丁:《英国城乡规划》(第14版),陈闽齐等译,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268页。
[28] 同上书,第214页。
[29] 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9期。
[30] 前引〔27〕,〔英〕巴里•卡林沃思等书,第217页。
[31] 刘国臻:《论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32] David Richards, Development Rights Transfer in New York Cit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72, 82(2):338-372.
[33] Rick Pruetz and Erica Pruetz,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urns 40,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al Law, 2007, 59(6):3-11.
[34] 前引〔25〕,Joseph Stinson文。
[35] 同上文。
[36] 丁成日:《美国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及其对中国耕地保护的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3期。
[37] 前引〔25〕,臧俊梅等文。
[38] 美国近来也有这种倾向。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增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项目即可视为“公用事业”,可以强征私有土地,强拆私有住宅。多数意见认为:“这项(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新伦敦)市政府整合各种居民和相关土地资源,就是因为作为整体发展(的收益)大于部分发展的总和”。Se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39]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期。
[40] 有人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认定这些村庄的成功是集体化道路的成功,也有人基于另一种意识形态的原因认定南街村是个“怪胎”,最终一定会失败。这两种看法都忽略了这些村庄享有土地发展增益的事实。
[41]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42] 前引〔13〕,周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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