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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历史演进及启示/李天生(6)

同时,产业利益博弈的妥协是这种承运人责任基础产生的直接原因。“《哈特法》的出现是美国国会平衡美国货主与英国船东利益的结果,并被后世誉为著名的‘哈特妥协’”[14]。《哈特法》的制定和《海牙规则》的通过都表明,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既是海上特殊风险因素的客观要求,也是当时代表航运产业利益的英国等国家与代表外贸产业利益的美国等国家之间博弈的产物。由于海上特殊风险考量与产业利益博弈之间进行了充分的交互作用,这一承运人责任基础当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海上特殊风险降低与外贸产业利益觉醒变化契合

20 世纪 40、50 年代开始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科技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航海科技与船舶科技。随着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海通信卫星技术、气象导航仪、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全球定位系统﹙GPS﹚、高速内燃机、无人机舱、高强度造船材料、电子导航设备、综合航行管理系统、最适合航线计划系统、自动靠离泊系统和海况检测系统等的广泛应用,以及船舶的大型化、自动化、专业化和高速化,船舶和航海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海上特殊风险大为降低。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已不再存在。

同时,二战后特别是 20 世纪 50、60 年代民族独立运动广泛兴起,加之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外贸产业利益更为重要的国家在经济主权意识方面快速觉醒,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的掌握也快速提高,导致与航运产业利益国家的博弈日益直接。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的一种,代表贸易货主利益的国家要求海上运输公平和主导国际游戏规则的呼声日涨。可以说,《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责任基础本质上是外贸与国际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直接结果。

显然,在海上特殊风险的不断降低的同时,外贸与国际航运产业利益博弈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两方面的变化互相契合,日益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汉堡规则》以降,承运人责任基础以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取消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主要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确定无疑地成为历史趋势。适航期间、承运人责任期间也在扩大。《鹿特丹规则》通过后得到大量支持(注:美国托运人协会﹙U .S. Shippers Association﹚、美国运输业联盟﹙NITL﹚、国际航运商会﹙ICS﹚、欧洲船东联合会﹙ECSA﹚、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船东互保协会国际集团﹙P& I Club﹚、TT Club、世界航运协会﹙WSC﹚、国际商会﹙ICC﹚等著名组织均明确支持《鹿特丹规则》。),再次揭示了这样一种历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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